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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6.02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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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職掌如下: 一、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權利變換有關爭議之調解事項。 四、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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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 審議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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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之;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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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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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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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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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審議委員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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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為審議或調解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於會議前,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之。 前二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供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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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6.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