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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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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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4條規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的決議事項是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的名義進行的。這表示該委員會所做的決議事項將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發布或執行。在此條規定下的一個範例可能是,當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定核准某項都市更新計畫時,該決議將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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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