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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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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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的規定,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及工作人員都是無給職的。然而,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的委員,可以依照規定獲得兼職酬勞。這表示只有非本機關人員所擔任的委員,有資格獲得酬勞,而本機關人員兼任的委員則不得獲得酬勞。 一個範例是,如果審議委員會需要邀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並且這些專業人士並非本機關的人員,則依照第13條的規定,他們可以獲得兼職酬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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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