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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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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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這意味著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的運作所需經費需要由直轄市或縣 (市) 的主管機關在預算中予以支應。具體經費金額和分配方式則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和具體情況進行決定。例如,台灣《地方制度法》第43條規定了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的預算範圍和程序,可能涉及到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的經費編列和審議。此外,還需要參考都市更新相關的地方政府相關法規和指引,以確定相關的經費支應細節。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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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