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審議委員會為審議或調解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於會議前,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之。 前二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供諮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1條規定,審議委員會為了審議或調解有關案件的需要,可以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作為會議討論的參考資料。如果有需要,主任委員可以在會議前請相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和意見研擬。此外,專案小組也可以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供諮商。 根據這項準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或調解案件時,可以根據需要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調查和意見研擬。這些小組可以由委員或相關人員組成,並且可以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參與。這樣可以確保在決策過程中獲得足夠的專業意見和資訊,以提供合理的建議和決策依據。例如,在一個都市更新案件中,審議委員會可能需要前往實地進行調查,了解現場情況並瞭解當地居民的意見。專案小組可以負責這項任務,並根據調查結果提供意見和建議。同時,委員會也可以邀請相關專家或委員參與這個過程,以確保專業性和多元性的意見被充分考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