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 審議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應該設有1位主任委員和1位副主任委員,並且應該有15至19位委員。而審議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首長根據主管業務和相關機關的人員進行派兼。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直轄市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應設有17位委員,則其中應有1位主任委員、1位副主任委員,其餘15位委員則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以符合這項法規的規定。同時,對於需要的工作人員,直轄市政府應該根據該市的主管業務和相關機關的人員進行派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