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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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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 審議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應該設有1位主任委員和1位副主任委員,並且應該有15至19位委員。而審議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首長根據主管業務和相關機關的人員進行派兼。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直轄市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應設有17位委員,則其中應有1位主任委員、1位副主任委員,其餘15位委員則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以符合這項法規的規定。同時,對於需要的工作人員,直轄市政府應該根據該市的主管業務和相關機關的人員進行派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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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 審議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