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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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之;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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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審議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委員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分別根據以下人選派聘: 1. 主管業務及相關機關代表; 2. 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和經驗之專家學者; 3. 熱心公益人士。 當委員職位出缺時,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可以進行補聘,且補聘委員的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根據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第二項第二款委員派聘的人選不得少於全部委員數的一半。 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成分多樣且具有專業性,可以確保對都市更新計畫的審議有充分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同時,補聘制度也確保了委員團隊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例如,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委員名單,可以看出這樣的規定被遵從並且在委員的選聘過程中經過了相應的程序與考慮。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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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