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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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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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可以續聘。然而,代表機關出任的委員應該隨著其本職的進退而決定。根據第一項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提及的委員派聘方式,每次改聘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該二款所提及的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根據教育部法規資料庫的資料以及該問題的提供的參考資料,在臺灣目前沒有找到相關法律或規範目錄的具體條文來解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因此,在目前的資料庫中找不到符合100%關聯度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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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