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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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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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審議委員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當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其職務。如果副主任委員也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相推選一人代理主任委員的職務。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內容,可以舉例說明。例如,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會議,副主任委員可以代理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副主任委員也不能出席,則出席的其他委員會互相選舉一人代理主任委員的職務,以確保委員會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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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