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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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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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審議委員會應在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和相關資料送達給所有委員。然而,在緊急情況下召開的臨時會議不受這一限制。根據這項規定,審議委員會有義務提前向各委員提供必要的訊息和文件,以確保委員們能夠事先準備並參與會議。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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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