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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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審議委員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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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審議委員會在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進行決議。如果出席委員人數相同,則由主席裁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如果以機關代表兼任的委員在無法親自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審議委員會。被指派的代表將被計算在出席人數中,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根據2021年11月18日發布的都市更新法規糾紛處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了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審議委員會由不少於9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地方政府代表、專業人士、民眾代表等。審議委員會的決議需要經過過半數以上委員的出席和同意方可生效。 以一個案例為例,假設某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由15名委員組成。在一次會議中,有11名委員出席。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這是一個合法的會議開會人數,因為超過了過半數以上的委員。接下來,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有某些委員無法親自出席,他們可以指派代表出席。假設有3名委員指派了代表,這些代表也將被計算在出席人數中。經過討論和表決後,如果至少有過半數以上的出席委員同意,審議委員會可以做出有效的決議。如果有人數相同的情況,則由主席裁決。 重要的是要確保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符合相關的法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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