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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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9條,審議委員會在開會時有權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這意味著審議委員會在審議都市更新案件時,可以邀請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出席並作出說明。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規定,審議委員會的成立及組織準則需要由主管機關訂定,因此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屬於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相關規範。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審議都市更新案件時,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提供必要的說明和意見,以幫助審議委員會做出明智的決策。這樣的安排有助於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條例 (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8月13日) - 高等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2069號 (第三點、第四點)
- 所有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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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