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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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職掌如下: 一、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權利變換有關爭議之調解事項。 四、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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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有以下職掌: 一、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定和變更事項。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定和變更事項。這包括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規劃、內容和變更進行評估和審查。 二、審議權利變換計畫的擬定和變更事項。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權利變換計畫的擬定和變更事項。這包括對權利變換計畫的內容、執行方式和變更進行評估和審查。 三、審議權利變換有關爭議的調解事項。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權利變換有關爭議的調解事項。這包括對權利變換引起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爭議並保障參與者的權益。 四、其他有關都市更新的交議和研究建議事項。 根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審議委員會還負責其他有關都市更新的交議和研究建議事項。這包括就都市更新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和研究,提出交議和建議,以促進都市更新的發展和改善。 以上結論來自於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的內容。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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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