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保安警察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組長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四人至八人,警佐,其中二人得列警正;分隊長七人至十一人,巡官四人至六人,警務佐一人或二人,小隊長五十三人至五十七人,均警佐;警員三百七十二人至四百人,警佐;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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