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安全檢查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組長六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警佐,其中九人得列警正,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隊長十六人至二十五人,巡官十人至十二人,警務佐一人或二人,均警佐;查驗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巡佐二十九人至三十九人,警員一百七十四人至二百三十七人,均警佐;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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