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安全檢查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組長六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警佐,其中九人得列警正,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隊長十六人至二十五人,巡官十人至十二人,警務佐一人或二人,均警佐;查驗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巡佐二十九人至三十九人,警員一百七十四人至二百三十七人,均警佐;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