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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事項。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事項。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事項。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事項。 八、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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