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秘書四人,科長四人,主任二人,均警正,其中秘書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督察員五人至七人,警佐或警正;科員四十六人至五十二人,警佐,其中十三人得列警正,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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