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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二至四分局。分局得分組辦事,並得設勤務指揮中心、警備隊、分駐所、派出所或駐在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駐在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駐在地航空站主管之指揮監督。 分局各置分局長一人,警正;副分局長一人,警正或警佐;組長五人或六人,主任一人,警備隊長一人,均警佐或警正;組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警佐,其中三人得列警正,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駐所長三人至五人,分隊長三人至五人,巡官六人至十人,警務佐二人至四人,均警佐;查驗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巡佐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員一百三十四人至一百四十四人,均警佐;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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