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組長三人至五人,警佐或警正;偵查員四十三人至六十九人,警佐,其中二十三人得列警正;組員一人,巡官一人,警務佐二人至四人,小隊長八人至十三人,均警佐;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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