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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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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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該規程指出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也就是說,委員在擔任委員職務時不領取任何薪酬。然而,如果有委員是代表其他機關出任委員職務,依照規定可以獲得交通費的支給。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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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