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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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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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該委員會的會議應由至少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決議事項需要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在示文中並未提到可否同數時的處理方式,僅提到取決於主席。因此,在達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後,若存在同數情況,則主席將起主導作用來決定結果。 舉例來說,如果該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根據第9條的規定,至少有6位委員需要出席會議才能開始。若有6位或更多的委員同意某項決議,該決議即可通過。如果有5位委員同意某項決議,且另外5位委員反對,那麼主席將在這種情況下發揮關鍵作用,以決定是否將該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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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