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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7.21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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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考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處理程序、建構服務與醫療網絡,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人員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份予以保密。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資料之整理、運用、統計。 九、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補助。十、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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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教育輔導組及暴力防治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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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稱本部) 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及司法院代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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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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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及相關專業人員。 暴力防治組組長,由本部警政署相當職務之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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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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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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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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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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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7.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