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其他委員。其中,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包括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而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的比例,應不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根據資料顯示,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的委員任期為二年,可以續聘。然而,如果是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的委員,則應隨其本職進退。此外,每屆委員中的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改聘。 在委員出缺時,內政部應進行補聘,並且補聘委員的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委員會的組成符合法定要求,並保持適當的專業知識和參與比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