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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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稱本部) 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及司法院代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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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條文規定了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組織構成。根據這個規程,委員會由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包括一個主任委員和四個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內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則由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的副首長以及司法院的代表兼任。這樣的組成方式確保了各個部門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中的參與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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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