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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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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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至於關於這條規程的相關範例,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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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