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委員應亲自出席会议。然而,对于由机关或团体代表兼任的委员,除了主任委员外,如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指派的代表将被计入会议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的发言和表决。 參考資料: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發布日期:2017年1月13日,內政部發字第10605401100號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