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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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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委員應亲自出席会议。然而,对于由机关或团体代表兼任的委员,除了主任委员外,如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指派的代表将被计入会议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的发言和表决。 參考資料: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發布日期:2017年1月13日,內政部發字第10605401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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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