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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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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之規定,本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則需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根據主席的決定,當出席委員的票數相同時,可以採取主席的意見進行決議。 依《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條規定了本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這意味著至少需要一半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召開會議。另外,決議事項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能通過。然而,如果出席委員的票數相同,最終的決定權則在於主席,主席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見做出決策。 根據財團法人不動產估價師公會(https://www.reci.org.tw/)的資料,不動產糾紛調解制度是為了解決不動產相關的爭議而設立的一種調解機構。在九二一震災災區,由於建築損毀或損壞,不動產糾紛的問題可能會增加。因此,為了有效處理這些糾紛,需要設立相關的調解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織規程中,第7條明確了會議的出席和決議事項的通過方式,以確保合適的決策程序。 這條規程的內容可參考台灣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https://www.laws.taipei/FLAW/FLAWDOC03.aspx?lsid=FL006901&lawid=FL057031&consultid=FL006901-1081021)所提供的相關法規。該規程明確了本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並且決議事項需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此外,根據主席的決定,如果出席委員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決定最終的結果。 綜上所述,《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了會議的出席和決議事項的通過方式。出席委員必須達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數量,並且決議事項需得到過半數委員的同意。主席在票數相同的情況下有決定權。可參考的法規來源包括台灣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及各個縣市政府所提供的法規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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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