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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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本會會議可以邀請以下人員列席說明: 1. 土地、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指該項目所涉及的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他們可能提供有關土地或建築物的相關資訊和意見。 2. 權利關係人:指與土地或建築物有權利關係的人,可能為租戶、承租人、使用人等,他們可能提供有關權利關係方面的資訊和意見。 3. 管理機關:指土地或建築物所屬的管理機關,例如地方政府、社區管理委員會等,他們可能提供有關管理措施和政策的資訊和意見。 4. 其他有關機關 (構) 或其委託之代表:指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關的其他機關,例如建築管理機關、都市計畫機關等,或者是這些機關委託的代表人,他們可能提供有關相關法規和政策的資訊和意見。 參考資料: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 所有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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