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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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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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本會委員若對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有涉及,則應自行迴避。這表示委員在討論該議案時,需要自行退出,不參與相關的討論和決策,以確保公平性和客觀性。這條規定旨在防止利益衝突和個人偏見對調處委員會的判決產生不當的影響。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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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