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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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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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當主任委員無法參加會議時,應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席,若主任委員無法指定代理主席時,則由出席的委員相互推選一名代理主席。 這表示主任委員在無法出席的情況下,可以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主席的職責,若主任委員無法指定代理主席,則由出席的委員們根據互相推選出一位委員出任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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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