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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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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當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這表示如果委員與特定議案有利害關係,他們應該退出該議案的討論和決策過程,避免產生利益衝突。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糾紛調處委員會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避免具有利害關係的委員對議案做出有利於自身利益的決策。例如,如果委員自己也是與特定不動產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他們擁有與特定議案相關的財產利益,他們應該退出相關的議案討論和決策過程。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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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