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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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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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當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這表示如果委員與特定議案有利害關係,他們應該退出該議案的討論和決策過程,避免產生利益衝突。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糾紛調處委員會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避免具有利害關係的委員對議案做出有利於自身利益的決策。例如,如果委員自己也是與特定不動產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他們擁有與特定議案相關的財產利益,他們應該退出相關的議案討論和決策過程。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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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