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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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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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規定,該委員會的委員都是無給職的,即沒有薪資。不過,如果是非本機關人員兼任的委員,可以依規定領取交通費。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相關文件。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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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