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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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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規定,該委員會的委員都是無給職的,即沒有薪資。不過,如果是非本機關人員兼任的委員,可以依規定領取交通費。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相關文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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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