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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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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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規定,在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並陳述意見,並得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這條法規確保在調處會議中,當事人有機會提出陳述意見,同時也允許相關機關代表參與會議,以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資訊。根據不動產糾紛調處作業規定第11點,當事人在調處會議前,應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於會議上口頭陳述,以便調處委員能充分了解雙方的立場與主張。相關機關代表的列席則可提供具有專業性的意見或資訊,以協助調處會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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