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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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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規定,在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並陳述意見,並得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這條法規確保在調處會議中,當事人有機會提出陳述意見,同時也允許相關機關代表參與會議,以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資訊。根據不動產糾紛調處作業規定第11點,當事人在調處會議前,應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於會議上口頭陳述,以便調處委員能充分了解雙方的立場與主張。相關機關代表的列席則可提供具有專業性的意見或資訊,以協助調處會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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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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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