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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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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的訂定是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7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的。 這條規定明確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的組織和成員組成,基本成員包括與不動產估價有關的學者、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以及與建築和地政有關的主管人員,並補充地方公正人士和專業學者。 這樣的組成確保了委員會的專業性和多元性。 這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的精神,該解釋認為組織懲戒委員會的基本成員應該具有與不動產估價有關的專業背景。 根據組織規程,每個委員會成員應該在不動產估價領域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因此,上訴人所稱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只有一個委員成員,並不違反授權的具體目的。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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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 條規定:「本規程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