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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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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二、不動產估價學者一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建築主管人員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2. 2.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3. 3.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
  4. 4.曾受懲戒處分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根據該條款的內容: 1. 委員組成:委員會由七人至九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遴聘,職位包括地方公正人士、不動產估價學者、法律專家學者、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建築主管人員和地政主管人員。 2. 委員任期:委員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3. 缺額補聘:若委員出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 4. 懲戒處分限制:曾受懲戒處分的不動產估價師不得擔任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的委員職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開業的不動產估價師不得擔任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委員職位。 參考資料: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內政部,2013年2月6日修正公告

  • 不動產名詞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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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