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3

快速跳轉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本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是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根據主管業務和相關機關的派兼安排的。這意味著本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兼職,以便有效執行該委員會的職責。 這則資料來自《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本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