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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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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條規定應自行迴避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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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了本會會議的召集方式和主席的設定。根據該條款,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當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根據第十條的規定,應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出席會議。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

  • 第十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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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條規定應自行迴避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