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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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了本會會議的召集方式和主席的設定。根據該條款,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當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根據第十條的規定,應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出席會議。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
- 第十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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