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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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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2.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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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根據該規程第5條的規定,開會時應有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並且決議事項需要取得超過三分之二委員的同意。此外,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參考資料: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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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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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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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