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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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2.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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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根據該規程第5條的規定,開會時應有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並且決議事項需要取得超過三分之二委員的同意。此外,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參考資料: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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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