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6.2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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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二、不動產估價學者一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建築主管人員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
- 曾受懲戒處分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差旅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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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6.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