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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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懲戒決定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被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字號、住所或居所。 2. 被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的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3. 懲戒決定書的主文、事實和理由。 4. 主任委員的簽名和蓋章。 5. 決定懲戒的日期。 根據資料中的內政部相關函,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提到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被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是外國人,指的是護照號碼。此外,根據資料中的內政部103年12月22日函,不動產估價師可以在估價報告書上以簽名、簽名章或機械方法大量簽名的方式對估價報告的內容負責。
- 懲戒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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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