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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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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字號、住所居所。 二、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之事務所名稱、地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主任委員簽名、蓋章。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懲戒決定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被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字號、住所或居所。 2. 被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的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3. 懲戒決定書的主文、事實和理由。 4. 主任委員的簽名和蓋章。 5. 決定懲戒的日期。 根據資料中的內政部相關函,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提到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被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是外國人,指的是護照號碼。此外,根據資料中的內政部103年12月22日函,不動產估價師可以在估價報告書上以簽名、簽名章或機械方法大量簽名的方式對估價報告的內容負責。

  • 懲戒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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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