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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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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在進行審議時,本會可以邀請相關的機關、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這些人在說明完畢後可以離席。這意味著,本會在審議過程中可以聽取其他相關人士的意見和解釋,以獲取更多的資訊。在他們發表意見之後,他們可以離開會議場所,並且不再參與討論或表決。 舉一個與此條款相關的例子,當本會審議一個不動產估價師的懲戒案件時,可能會邀請該不動產估價師所屬的專業公會代表列席說明。此代表可以解釋並提供有關此案件的專業見解。在代表完成說明後,該代表可以離開會議場所,並不再參與討論或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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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