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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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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受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人限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於本會開會時到會陳述。 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2. 2.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提送人所提之事實或證據及被付懲戒人所提之答辯或到會陳述之內容;被付懲戒人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會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該委員會在處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時,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委員會會通知被懲戒人,要求其在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於會議時到會陳述。 2. 委員會會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3. 委員會進行審議。 4. 委員會製作懲戒決定書。 在審議時,委員會應考慮上訴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以及被懲戒人的答辯或陳述內容。若被懲戒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答辯或未到會陳述,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懲戒決定。 在本文中沒有提供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不動產名詞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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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本會受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人限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