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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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該委員會在處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時,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委員會會通知被懲戒人,要求其在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於會議時到會陳述。 2. 委員會會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3. 委員會進行審議。 4. 委員會製作懲戒決定書。 在審議時,委員會應考慮上訴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以及被懲戒人的答辯或陳述內容。若被懲戒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答辯或未到會陳述,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懲戒決定。 在本文中沒有提供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不動產名詞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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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