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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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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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本委員會的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這表示當委員在討論與其自身或其利益有關的案件時,應主動排斥自己,不參與該議案的討論和決策。這可以確保委員避免利益衝突,保持公正和客觀的立場。參考資料中未直接提到此條,但根據這一原則,可以推斷該條的內容。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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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