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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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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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本會決議事項應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進行。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決議事項必須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來執行。具體的範例可以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發佈的公告,宣布委員會的決議事項,並指示相關單位依據這些決議進行執行。這樣的例子可以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網站上找到。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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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