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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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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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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本會決議事項應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進行。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決議事項必須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來執行。具體的範例可以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發佈的公告,宣布委員會的決議事項,並指示相關單位依據這些決議進行執行。這樣的例子可以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網站上找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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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