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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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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對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案,應於審議決定後七日內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及提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懲戒決定確定後,應通知其轄內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當本會對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懲戒後,我們應在審議決定後的七天內將案件送交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並且應在二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懲戒的人、提出懲戒的組織或人員以及提送懲戒的機關或團體。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說,如果某個不動產估價師被本會懲戒後,本會在審議決定後的七天內將該案件送交該不動產估價師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在懲戒決定確定後則應通知該直轄市或縣(市)所屬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及刊登政府公報來公告這項懲戒決定。

  • 不動產名詞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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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本會對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案,應於審議決定後七日內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