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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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當本會對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懲戒後,我們應在審議決定後的七天內將案件送交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並且應在二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懲戒的人、提出懲戒的組織或人員以及提送懲戒的機關或團體。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說,如果某個不動產估價師被本會懲戒後,本會在審議決定後的七天內將該案件送交該不動產估價師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在懲戒決定確定後則應通知該直轄市或縣(市)所屬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及刊登政府公報來公告這項懲戒決定。
- 不動產名詞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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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