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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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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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委員和工作人員都沒有薪水。然而,如果有人非本機關的員工兼任委員會職務,則可以根據規定支付交通費或差旅費。具體的支付標準和限制,需要參考該規程的相關規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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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