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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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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差旅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委員和工作人員都沒有薪水。然而,如果有人非本機關的員工兼任委員會職務,則可以根據規定支付交通費或差旅費。具體的支付標準和限制,需要參考該規程的相關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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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規定:「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差旅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