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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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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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4條的規定,本會所需的經費應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出。根據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提供的資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實際執行預算的情況是根據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和削減規模,按照各地方政府提出的需求進行調整。這樣確保了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有足夠的經費來支持其運作和執行任務。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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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