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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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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4條的規定,本會所需的經費應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出。根據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提供的資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實際執行預算的情況是根據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和削減規模,按照各地方政府提出的需求進行調整。這樣確保了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有足夠的經費來支持其運作和執行任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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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規定:「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