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處各設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薦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各室各設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五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委任。秘書處得設編審二人,薦任。民政財政兩處得各設視察二人,薦任。建設處得設技正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技佐或技士三人或四人,委任。教育處得設督學二人,薦任。各處得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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