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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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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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應為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原住民族的代表,這些代表的聘期會隨著主任委員的異動而更改。其餘的委員則為無薪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指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擔任。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若委員是有關機關的代表,其任期會隨著職務的異動而更改。此外,委員人數中至少要有一半以上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委員的遴聘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條文》,該條例的修改主要是針對委員人數進行了調整。根據修正條文,委員人數應為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人數必須是具有原住民族身分。此外,原住民族的代表應該至少有一人,且其聘期會隨著主任委員的異動而更改。其他委員可以是原住民族的代表、有關機關的代表、學者或專家。委員的任期為二年,並可以連任。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條文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 原住民名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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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