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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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應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襄助會務,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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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該條規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組織情況。根據該條,該委員會設有一名主任委員,由原住民族特別遴選擔任,他負責綜理該委員會的各項事務。另外,該委員會還設有三名副主任委員,他們協助主任委員處理委員會的工作。其中,有一名副主任委員的職級相當於簡任第十四職等,另外兩名副主任委員的職級為簡任第十四職等。在這三名副主任委員中,必須有兩名由原住民擔任。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該法條的具體範例。由於該法條涉及行政機關的組織情況,因此可能不會有特定的案例來解釋該條的適用情況。然而,根據該條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範例來說明其適用情況,假設在原住民族委員會中,有一個主任委員和三個副主任委員。其中,有兩名副主任委員是原住民族的成員,這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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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